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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-06-02 09:49:03 来源:浙江招聘网
【导读】浙江人才招聘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浙江劳动法规,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,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什么。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:
浙江劳动法规之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什么
一、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是什么
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属于两种不同的合同。
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,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。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五条 【买卖合同定义】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。
第七百七十条 【承揽合同定义和承揽主要类型】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。
承揽包括加工、定作、修理、复制、测试、检验等工作。
二、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
1、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。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,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。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,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,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;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,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。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,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,超过顺延期的,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。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,而是法定义务。
2、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提供材料、技术资料,协助承揽人作好前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准备工作。
3、按期支付报酬的义务。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作报酬,如果定作人不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作报酬,承揽人可以滞留工作成果,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和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、灭失的风险。定作人与承揽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报酬支付的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,应补充协议,不能达成协议的,按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,或者在接受工作成果时支付。
4、定作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工作成果、技术资料。
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称承揽人,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。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,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,具体的规定如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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